宝安湾 2022-03-25 原创
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古雅妍 熊哲菱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深圳市宝安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也是该市首例对涉及无证经营汽油行为进行重新评价的案件。
2021年3月起,许某与全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汽油活动。全某负责驾驶一辆装有油罐的改装商务车去进购汽油,之后将车辆停放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某路旁,由许某负责在该处销售汽油,许某通过微信收款并转账给全某或全某指定的账户。
2021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92#车用汽油700升以及作案工具装有油罐的改装商务车1辆、车钥匙1把、加油机1套、手机1部、收款收据1本。经鉴定,涉案的汽油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另查,汽油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编号为1630,CSA号86290-81-5,属危险化学品。自2021年3月起至被抓获时止,许某、全某非法销售汽油的营业额为人民币888933.28元。
据宝安检察院相关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许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汽油活动,长达5个月之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其无证从事汽油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具有易燃易爆性的成品油的储存、运输、经营等行为,极易造成严重后果。许某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且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非法销售汽油的行为不适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宝安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着力提升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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