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21-04-13 原创
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朱伟俊 文/图
讲座现场。
4月8日,宝安区石岩街道普法办和塘头社区工作站邀请社区法律顾问覃俊翔律师,就民法典对租赁房屋新规定为辖区外来务工者进行专题讲解。
覃俊翔律师依次梳理讲解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继承、侵权7部分内容,然后就石岩街道外来流动人口占比达96.7%的现状,重点讲解租赁房屋新规定的案例。
据介绍,旧法《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民法典第713条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覃律师提示:民法典特意为承租人限定了条件,若承租人有过错,出租人可以不承担维修义务。根据法条的潜台词,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对“承租人的过错”作出有限列举,限定只有在几种情形下才属于承租人有过错,例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扩建”“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等。
宝安日报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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